汕尾市城区政协协商议政成果跟踪反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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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加快人民政协协商议政成果的转化,促进区委、区政府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协协商议政成果跟踪反馈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协商议政成果的主要内容
协商议政成果是指区政协通过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建议案,包括全体会议建议案、常委会议建议案、主席会议建议案。
二、协商议政成果的产生
(一)确定协商议政课题。每年年初,区政协根据区委、区政府年度工作重点,提出年度协商议政计划建议,经区委同意后,确定年度协商议政课题。
(二)开展专题调研。区政协根据年度协商计划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各民主党派、各界别、各专委会开展专题调研,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三)做好协商议政准备。专题调研结束后,区政协办一般需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联系区委办或区府办,磋商确定协商议政的形式、时间及参加协商议政的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时提供有关协商议政材料。参加协商议政会的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由区委办或区府办负责落实,各民主党派、各界别代表人士由区政协办负责通知。
(四)召开协商议政会议。协商议政会议的形式主要有:政协例会、专题协商、界别协商、对口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形式,由区政协主持。会议通过调研情况介绍、委员发表意见建议、主(分)管领导及职能部门互动交流等过程,会后由区政协办或专委会综合整理调研报告和会上交流意见,视情况以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建议案,报送区委、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并抄送参加协商议政的各民主党派、各界别代表人士。
三、协商议政成果的办理
(一)领导领办。坚持领导领办,是落实协商议政成果,提升办理工作成效的关键。协商议政成果一般在协商议政活动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区政协办报送区委办或区府办,由区委办、区府办负责呈送有关领导阅示。重要协商议政成果要列入区委常委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对协商议政成果的讨论决定,以及区领导同志批办事项,应及时转交各承办单位办理。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带头办理,亲自审定办理方案、亲自过问办理进度、亲自参与对重要问题的处理和协调、亲自审定回复内容。
(二)落实措施。各承办单位在接到协商议政成果办理任务后,要及时对协商议政成果进行综合分析,制定具体的办理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切实把协商议政成果办好、办实、办出成效。
(三)督促督导。区委、区政府督查部门要将政协协商议政成果办理落实纳入督办范围,督促督导各承办单位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政协协商议政成果情况,建立完善各承办单位办理协商议政成果的工作信息档案,每年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四、协商议政成果的反馈
(一)领导批示反馈。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对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提出的建议案作出的重要批示,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对重要协商议政成果的讨论决定,以及协商议政成果的交办情况,区委办、区府办应及时向区政协办反馈。
(二)办理过程反馈。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协商议政成果过程中,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督查部门反馈办理情况。区委、区政府督查部门应适时以书面、电话、约见等多种方式通过区政协办向参与协商议政的各民主党派、各界别委员代表通报办理情况。
(三)办理结果反馈。各承办单位要将政协协商议政成果办理结果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区委办、区府办,再由区委办或区府办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协办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