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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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坚持和完善现有建议案、提案、视察、反应社情民意等有效监督形式的同时,制订了《政协汕尾市城区委员会关于强化民主监督职能的意见》(试行),我会还积极履行更多监督职能,坚持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制度,派出委员参与担任纪委特约监察员,教育、物价工作督导员,推荐委员担任法院、检察院监督员,支持他们参加调查、检查和评议工作,为配合区机关作风评议,区政协选派4名民主党派委员参加作风评议活动。委员们尽职尽责,充分发挥民主监督职能,大胆、坦诚地提出意见和建议,既促进了相关部门和行业工作有序开展,又拓宽了政协民主监督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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