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履行职责 推进法治城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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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卫京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第一次召开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并第一次就此专门作出决定,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历史性贡献,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必将开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纪元。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总体布局和主要任务,既明确了方向目标,又部署了工作措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和行动指南。
法院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我区依法治区工作,必须坚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灵魂,把切实维护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任务,以服务我区经济发展为目标,强化职能,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把好审判、执行工作这道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阀,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坚持依法办案与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机结合,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自觉服务依法治区工作,为我区全面建设和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以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公正司法
全会明确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法院要深刻认识坚持公正司法的极端重要性,牢牢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强化案件审理,全力维护“平安城区”的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加大对各种黑恶势力、“两抢一盗”和“黄赌毒”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等民事案件,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案结事了”的原则积极调解,快审快结;注重对群体性案件和民生案件的执行,切实保护弱势群体利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推进我区依法治区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坚持谋发展、为人民的工作主题,推动纠纷化解,维护社会稳定
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规范调节作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依法保障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积极探索司法改革与服务经济发展的衔接点,以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重点,推进矛盾化解,推进改革深化、经济转型,消除发展障碍。深化诉调衔接,以大调解网络构建深化“诉调衔接”工作,加强调解组织培育力度,与各地人民调解组织和行业协会加强沟通,共同寻找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途径,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导矛盾化解。要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制度,争取政府支持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对一些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又特别困难的申请人实行司法救助,化解矛盾。要规范涉诉信访,完善再审和申诉受理制度,逐步树立法治观念,维护社会稳定。
三、按照全会关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要求,持之以恒抓好法院队伍建设
要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学习结合等方式,不断提高法院干警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高素质的队伍,提升司法公信。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题教育,加强整治“四风”,着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司法作风建设,坚持教育培训制度,提高法官服务大局、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坚持司法公开,不断强化审判管理,提高案件质效
推动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平台建设”,按照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一切应当公开、能够公开的工作,以及时、透明的公开举措回应社会公众的期待、质疑。深入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和法律文书评查、庭审评查,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庭审,开展法律咨询等形式,实现人民群众和法院工作的零距离沟通,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以公开促管理,从立案、审理、执行、送达、庭审、调解等每一个环节入手,抓好流程管理。紧紧抓住庭审质量、调解效果、文书制作等关键环节,抓好质量评查,将案件评估结果与差错责任追究、法官业绩考核相挂钩,抓好质效考核。
五、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开展普法教育,延伸审判职能
推进“法律五进”活动,走进学校、企业、机关、镇街和村社开展法律服务,积极延伸司法服务职能,营造我区良好的法治环境。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立足审判,坚持审判与宣传教育相结合,落实“审理一案,普法一片”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紧密结合案件实际,将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到立案、调解、审判、执行以及信访等各个环节,以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等生动直观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普法的实际效果,使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各类人群,拓宽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重点要组织法官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形式的“送法进校园”活动,认真抓好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的意识和能力。
(作者系政协汕尾市城区委员会委员、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